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苓雅區

統一編號:52806560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資本總額(元):6,000,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4,388,434,000

代表人姓名:王銘戡

公司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新光路38號37樓之1

登記機關:經濟部商業司

停業核准(備)機關: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是否開立發票:否

財稅營業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意誠里新光路38號37樓之1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71年09月23日 (西元1982-09-23)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西元2013-07-01)

停業日期(起)民國106年04月19日 (西元2017-04-19)

停業日期(迄)民國106年12月31日 (西元2017-12-31)

董事長:王銘戡持有股份數12,098,000(宏統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陳慶鴻持有股份數18,658,448(宏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顏美玉持有股份數18,658,448(宏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杜政隆持有股份數12,098,000(宏統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陳世明持有股份數542,952(宏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林寶英持有股份數392,612

監察人:許銘瑞持有股份數392,612

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苓雅區營業項目

不動產投資開發、興建及租售:從事不動產開發、住宅、大樓及其他建設投資興建、租售業務等行業。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從事食品什貨、飲料零售之行業。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糖果之製造零售者,亦歸入本細類。

日常用品零售:從事日常用品零售之行業。包括炊具、掃帚、刷子、餐具、器皿、鏡子、家庭及衛生用紙等。

化粧品零售:從事清潔用、保養用、彩粧用化粧品及香水等零售之行業。

菸酒零售:從事菸酒零售之行業。

一般浴室:一般浴室經營業,包括溫泉浴池。

飲料店:從事非酒精飲料服務之行業。如茶、咖啡、冷飲、水果等點叫後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冷飲店等。

飲酒店:從事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但無提供陪酒員之行業。包括啤酒屋、飲酒店等。

廢棄物清除:從事廢棄物清除之行業。

廢棄物處理:從事廢棄物處理之行業。

停車場經營:從事提供車輛停泊之場所,以計時、計次、計日或訂約方式收取租金之行業。

電子遊戲場: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

污染防治設備製造:從事污染防治器材、設備製造修配之行業。如空氣污染防治器材、廢(污)水處理器材、噪音、防振器材及廢棄物處理器材、焚化爐等。

廢(污)水處理:從事廢(污)水處理之行業。

電腦設備安裝:電腦及週邊設備安裝、修理、維護之行業。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從事電腦及其週邊設備、事務用機器零售之行業。

資訊軟體零售:從事各種資訊、電腦軟體零售之行業。

資訊軟體服務:各種資訊作業、網路、與應用等軟體系統之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護及資訊系統整合服務等業務,但不透過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所提供之資訊服務業務。

資料處理服務:運用電子計算機及其附屬設備,從事代客處理文字、影像、聲音等之登錄、建檔、掃(讀)入或代客管理操作電子計算機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服務之行業,但不透過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所提供之資訊服務業務。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運用電腦資料庫儲存並供應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之業務。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亦或應用服務提供者亦歸入本細類。

智慧財產權:各種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營業秘密、電路布局權及其他無形資產等之買賣、鑑價及其授權業務。

會議及展覽服務:凡從事會議及展覽之籌辦、宣傳或管理之行業。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投資開發興建一般住宅、國民住宅、工商大樓之出租、出售行業。

工廠房開發租售:投資開發興建工業廠房、倉庫之出租出售等行業。

特定專區開發:投資開發工業區、工商綜合區、高科技媒體園區、海埔新生地之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業務等行業。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投資開發興建都市計劃範圍內之市場、公園及休憩設施、兒童樂園、地下街、立體停車場、公用停車場、平面或地下停車場、交通運輸道路、機場、港口及其他有關之公共建設事業。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接受政府委託投資開發新市鎮、新社區之租售及管理行業。

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接受委託辦理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業務。

都市更新重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事業。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整建或維護事業。

不動產買賣:購進不動產逕行出售或整理修繕後辦理出售之行業。

不動產租賃:從事老人住宅以外之不動產之出租業務。如土地、住宅、廠房、倉庫、辦公大樓、攤位、會議室、錄音室或其他不動產之出租。

老人住宅:依老人福利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之規定, 經營年滿60歲、原住民為年滿55歲以上且生活可自理之老人住宅租賃業務, 視老人實際需要,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或結合相服務業或資源提供下列服務項目: 一、環境清潔之維護。 二、房舍及其設備之維護。 三、門禁安全與緊急呼叫之受信及聯繫。 四、居家照顧或社區照顧服務。 五、餐食服務。 六、交通服務。 七、文康休閒服務。 八、醫療保健服務。 九、必要之適當轉介服務。 十、其他必要之住宅管理及生活家事服務。

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宅、商業大樓出租出售。

兒童遊樂園(賭博性玩具除外)、射擊、保齡球、桌球、籃球、羽球、網球、溜冰、滑雪、滑草、泛舟、划船、游泳池等休閒活動設施之經營。

百貨公司、超級巿場、餐飲、電影院、旅館、餐廳、歌廳等之經營。

自有剩餘攤位出租業務。

房屋租售之介紹業務。

雜誌之買賣業務。

般進出口貿易業務(許可業務除外)。

電子產品及通訊器材之買賣業務。

一般百貨業

空氣污染防制工程業

噪音及振動防制工程業

土壤污染防治工程業

水處理工程業

廢棄物清理設備安裝工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