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中正區

統一編號:42654163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資本總額(元):10,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10,000,000

代表人姓名:周進勛

公司所在地:臺北市中正區水源路39之2號

登記機關:臺北市政府

是否開立發票:是

財稅營業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林興里水源路39―2號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西元2015-10-21)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西元2016-11-14)

董事長:周進勛持有股份數400,000

董事:周慶財持有股份數450,000(欣城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董事:王琪惠持有股份數150,000

監察人:安豐治持有股份數0

士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中正區營業項目

管道工程:從事冷凍、通風系統及空氣調節設備之安裝、維修,及下水道、各種配送管道末端之接管、配管等工程之行業。消防自動噴水系統、飲用水設備、廚房及衛浴管道之裝修工程亦歸入本類。

自來水管承裝商: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之規定,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設備等工程之行業。

配管工程:各種配管工程(自來水管及燃料導管除外)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例如消防管道安裝工程等。 不包含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之業務內容。

電器承裝:指承裝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之行業。

電器安裝:各種家電製品(如電冰箱、洗衣機、冷暖氣機、錄放影機、收錄音機)、播音設備、音響設備等之安裝皆屬之。 但安裝單一主機在10冷凍噸以上或5馬力以上之冷凍、冷藏、空氣調節、環境控制、潔淨室、冰水主機、儲能設備、通風換氣等設備者, 應歸入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

電纜安裝工程:電纜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經營下列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一、滅火設備(1.滅火器、消防砂2.室內消防栓3.室外消防栓4.自動撒水設備5.自動水霧滅火設備6.自動泡沫滅火設備7.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8.海龍(鹵化烷)滅火設備9.自動乾粉滅火設備10.固定、半固定滅火系統)。二、警報設備(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2.手動報警設備3.緊急廣播設備4.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三、避難逃生設備(1.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標)及嚴禁煙火標誌2.避難器具:指滑台、避難梯、避難橋、救助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家庭、辦公室、廠房自動控制設備之規劃設計及安裝、維護業務。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各種照明設備之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電焊工程:電焊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電信工程:依電信法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規定,從事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間電信設備互連,及第一類電信事業交換機房總配線設備至用戶建築物內之用戶終端設備間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工程之行業。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裝設工程及維護業務。

簡易電信設備安裝:非屬電信工程業施工範疇之簡易電信設備安裝工程業,如電話、電報線路裝設工程,通信數位網路系統安裝、維護。

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儀器、儀表安裝工程:化學、科學及醫療儀器、儀表、防盜、閉路監視系統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消防安全設備批發: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經營下列消防安全設備批發之行業: 一、滅火設備(1.滅火器、消防砂2.室內消防栓3.室外消防栓4.自動撒水設備5.自動水霧滅火設備6.自動泡沫滅火設備7.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8.自動氣體滅火設備9.自動乾粉滅火設備10. 固定、半固定滅火系統)。 二、警報設備(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2.手動報警設備 3.緊急廣播設備4.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1.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標)及嚴禁煙火標誌2.避難器具:指滑台、避難梯、避難

電器零售:從事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零售之行業。包括電子設備、照明設備、電力設備、家電用品及器材等。

消防安全設備零售: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經營下列消防安全設備零售之行業: 一、滅火設備 (1.滅火器、消防砂2.室內消防栓3.室外消防栓4.自動撒水設備 5.自動水霧滅火設備6.自動泡沫滅火設備7.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8.自動氣體滅火設備9.自動乾粉滅火設備10.固定、半固定滅火系統 )。 二、警報設備 (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2.手動報警設備3.緊急廣播設備4.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 (1.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標)及嚴禁煙火標誌

國際貿易: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除許可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