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香視聽伴唱店-澎湖縣馬公市

統一編號:18226260

登記機關:澎湖縣政府

負責人姓名:曾惠儀

出資額(元):8,000

現況:核准設立

資本額(元):8,000

組織類型:獨資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15-5號1樓

是否開立發票:否

財稅營業地址:澎湖縣馬公市光復里二十四鄰中華路15-5號1樓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西元2000-11-21)

最近異動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西元2016-01-11)

香香視聽伴唱店-澎湖縣馬公市營業項目

視聽中心:從事提供視聽、視唱場所及設備之行業。

飲酒店:從事調理餐食提供現場立即食用之固定或流動攤販。

冰果店、冷(熱)飲店:從事調理餐食提供現場立即食用之固定或流動攤販。

菸酒零售:從事4721至4723細類以外食品及飲料、菸草製品等商品之專賣零售店,如飲料、酒類、菸草製品、米糧、蛋類、茶葉、麵食品、糖果、烘焙食品等零售店。保健食品零售店亦歸入本類。

視聽歌唱: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

飲酒店:從事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但無提供陪酒員之行業。包括啤酒屋、飲酒店等。

飲料店:從事非酒精飲料服務之行業。如茶、咖啡、冷飲、水果等點叫後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冷飲店等。

菸酒零售:從事菸酒零售之行業。

備註:

※如有經營視聽歌唱業(卡拉OK)時,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如未投保者,可處新台幣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如經營視聽歌唱業(卡拉OK)時,須符合土地分區使用及建築管理等規定,如違反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營業場所僅限地面一層。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倘經查證商業負責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未經輔助人同意者,行政處分應予撤銷(民法第15條、第15條之2、第75條及第79條參照)。

※經衛生福利部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之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