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大安區

統一編號:04740668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股權狀況:僑外資

資本總額(元):360,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280,236,000

代表人姓名:顏杭

公司所在地: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70號12樓之5

登記機關:臺北市政府

是否開立發票:是

財稅營業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70號12樓之5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65年05月05日 (西元1976-05-05)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西元2016-06-06)

董事長:顏杭持有股份數362,445

董事:顏海洲持有股份數4,785,361(交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顏海涵持有股份數5,104,570(全聯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李瑞昆持有股份數514,864

經理人:顏海洲

東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大安區營業項目

玻璃纖維建材製品批發:從事4611至4615細類以外建材批發之行業,如平板玻璃、纖維板批發。

未分類其他電力設備製造:從事281至285小類以外電力設備製造之行業,如固態電池充電器、電力自動門裝置、電鈴、超音波洗滌機、不斷電設備(UPS)、電子記分板、電力交通號誌設備、燃料電池、具連接頭之延長線等製造。電力用之電容器、電阻器、換流器、整流裝置等製造亦歸入本類。

軌道車輛及其零件製造:從事軌道車輛及其專用零件製造修配之行業。包括軌道車輛製造修配業、軌道車輛零件製造業。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從事汽車及其專用零件製造之行業。包括汽車製造業、汽車零件製造業。

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從事電器及視聽設備之各種電子產品製造之行業。 但製造單一主機在10冷凍噸以上或5馬力以上之冷凍、冷藏、空氣調節、環境控制、潔淨室、冰水主機、儲能設備、通風換氣等設備者,應歸入CB01071(冷凍空調設備製造業)。

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從事利用金屬導體或介質傳遞收發電波信號之機械器材製造之行業。

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從事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無線電信器材製造之行業,如廣播、電視頻段接收機、頻率九十千赫以下且電功率一千瓦以下之超音波清洗器材、全球定位系統接收器(GPS)、船舶用航儀設備、漁探器及聲納等。

電子零組件製造: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之行業。包括半導體製造業、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等。

強化塑膠製品製造:從事以樹脂(塑膠)為基材,玻璃纖維、碳纖維等為補強材,複合加工製造各種製品之行業。

其他塑膠製品製造:從事C805010 至C805070 細類及塑膠鞋以外其他塑膠製品製造之行業。塑膠廢品之再製亦歸入本細類。

照明設備製造:從事照明設備產品製造之行業。包括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照明器具製造業。螢光管之製造亦歸入本細類。

電器承裝:指承裝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之行業。

電纜安裝工程:電纜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各種照明設備之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衛星電視KU頻道、C頻道器材安裝:衛星電視KU頻道、C頻道器材安裝、維護。

配管工程:各種配管工程(自來水管及燃料導管除外)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例如消防管道安裝工程等。 不包含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之業務內容。

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從事汽、機車零件、配備、用品批發之行業。

軌道車輛及其零件批發:從事各種軌道車輛及其零件批發之行業,如鐵路機車及列車、電車以及其他有軌車輛如礦車、纜車等。

建材批發:從事建材批發之行業。

耐火材料批發:從事各種耐火材料批發之行業,如保溫磚(泥)、斷熱磚(泥)、定型耐火材料、不定型耐火材料、特殊高級耐火材料等。

電器批發:從事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批發之行業。

電子材料批發:從事家庭電器以外之電力電子設備及器材批發之行業。如電子管、半導體、光電材料及元件、被動電子元件等電子零組件批發之行業。

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從事汽、機車零件、配備、用品零售之行業。

軌道車輛及其零件零售:從事各種軌道車輛及其零件零售之行業,如鐵路機車及列車、電車以及其他有軌車輛如礦車、纜車等。

建材零售:從事建材零售之行業。

耐火材料零售:從事各種耐火材料零售之行業,如保溫磚(泥)、斷熱磚(泥)、 定型耐火材料、不定型耐火材料、特殊高級耐火材料等。

電器零售:從事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零售之行業。包括電子設備、照明設備、電力設備、家電用品及器材等。

電子材料零售:從事家庭電器以外之電力電子設備及器材零售之行業。如電子管、 半導體、光電材料及元件、被動電子元件等電子零組件零售之行業。

國際貿易: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老人住宅:依老人福利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之規定, 經營年滿60歲、原住民為年滿55歲以上且生活可自理之老人住宅租賃業務, 視老人實際需要,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或結合相服務業或資源提供下列服務項目: 一、環境清潔之維護。 二、房舍及其設備之維護。 三、門禁安全與緊急呼叫之受信及聯繫。 四、居家照顧或社區照顧服務。 五、餐食服務。 六、交通服務。 七、文康休閒服務。 八、醫療保健服務。 九、必要之適當轉介服務。 十、其他必要之住宅管理及生活家事服務。

除許可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