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群食品加工廠-澎湖縣馬公市

統一編號:87747455

登記機關:澎湖縣政府

負責人姓名:鄭福榮

出資額(元):1,000,000

現況:核准設立

資本額(元):1,000,000

組織類型:獨資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案山里文山路348號

是否開立發票:是

財稅營業地址:澎湖縣馬公市案山里文山路348號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87年10月14日 (西元1998-10-14)

最近異動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西元2016-04-15)

偉群食品加工廠-澎湖縣馬公市營業項目

豆類加工食品(豆腐、豆乾、豆皮、豆腐乳、豆豉、豆漿除外)製造

人力供應:從事於特定期間內派遣所屬員工至客戶場所,以支援其工作之行業,如人力派遣服務。派遣員工在客戶場所工作期間,不受人力派遣業者之直接監督。提供人力資源事務管理服務,但不負責客戶員工之指揮及管理者亦歸入本類。

鐵路、陸路貨運承攬:從事鐵路、陸路貨運承攬服務之行業。

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從事 C101010 至 C199040 細類以外之其他食品製造之行業。

人力派遣:指就業服務業以外之提供人力支援從事事業機構委託派遣工作之業務。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或禁止規定者,從其規定。

理貨包裝:從事產品之包裝,以達到保護產品、促銷產品以便於運輸,延長產品生命週期之行業。

※有關經營理貨分裝業及雜項食品製造業,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3項第7款不得於住宅區製作醬、醬油或其他調味品之製造者。同法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2款不得於住宅區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附屬設備)超過三匹馬力、電熱超過三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其地下層無自然通風(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七分之一者)及第15條第3項第7款住宅區不得從事以醱酵作業產製味精、氨基酸、檸檬酸或水產品加工製造者。

※有關經營製造業部份,如實際營業地點之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或廠地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或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2點25千瓦以上,應即辦理工廠登記,並於辦妥前不得經營。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倘經查證商業負責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未經輔助人同意者,行政處分應予撤銷(民法第15條、第15條之2、第75條及第79條參照)。

※經衛生福利部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之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