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桃園區

統一編號:23093297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資本總額(元):50,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50,000,000

代表人姓名:陳素琴

公司所在地:桃園市桃園區中德里國際一路2號9樓

登記機關:桃園市政府

是否開立發票:是

財稅營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德里00九鄰國際一路2號9樓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77年11月11日 (西元1988-11-11)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西元2016-06-21)

董事長:陳素琴持有股份數36,360

董事:曾三吉持有股份數0

董事:曾博強持有股份數6,770

監察人:陳玲慧持有股份數100

鑫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桃園區營業項目

照相機製造:從事光學及數位式照相機製造之行業。

未分類其他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從事2771細類以外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之行業,如望遠鏡、顯微鏡、光學量測位置設備、電影及幻燈片放映機、菱鏡、光學鏡片、光學鏡子、鏡片度膜或磨光、鑲嵌鏡片、火災控制或照相用途(如曝光計及測距儀)之光學量測及檢查裝置等製造。

未分類其他工業製品製造:從事3391及3392細類以外各種材質安全防護配備及其他製品製造之行業,如安全帽、安全帶、護具、護膝、防火衣、防毒面具、棺柩、掃帚、刷子、傘、手杖(非醫療用)、打火機、非金屬飾物及小件什物等製造。

其他化學製品批發:從事藥品、化粧品、清潔用品、漆料、塗料以外之農用及工業用化學製品批發之行業,如顏料、染料、農藥、著色劑、化學溶劑、界面活性劑、工業添加劑、油墨等化學製品批發。

金屬鍛造:從事以鍛造加工方式製造金屬鍛品之行業。

金屬線製品製造:從事以金屬線(絲)加工製造製品之行業。但線材彈簧應歸入CA02040(彈簧製造業)細類。

其他金屬製品製造:從事CA02010 至CA02090 以外之金屬製品製造,如鐵皮、金屬皮製品、金屬片銲製器皿,以及其他筒、匣製造之行業。印刷鉛字鑄製業亦歸入本細類。

機械設備製造:從事機械設備製造業務之行業,機械設備包括鍋爐及原動機(引擎、內燃機、渦輪機等);農業及園藝機械;金屬加工用機械(如金屬切削工具機、金屬成型工具機等);專用生產機械(如紡織及成衣機械、食品飲料機械、化工機械、 塑膠橡膠機械、造紙機械、印刷機械、木工機械、包裝機械等)、建築機械、礦業機械、輸送機械、金屬冶煉及加工設備、半導體製造設備等。但不包括電腦、通信、視聽電子、電力機械器材及設備之製造及修配。

電子零組件製造: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之行業。包括半導體製造業、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等。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從事電腦、終端裝置、週邊設備及電腦組件製造之行業。但代客處理資料應歸入 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細類。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從事汽車及其專用零件製造之行業。包括汽車製造業、汽車零件製造業。

模具製造:從事模具鐫刻、修改、翻製之行業。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從事書籍、文具、樂器、運動用品、玩具、娛樂用品等批發之行業。

機械批發:從事機械及其零件批發之行業。

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從事汽、機車零件、配備、用品批發之行業。

電子材料批發:從事家庭電器以外之電力電子設備及器材批發之行業。如電子管、半導體、光電材料及元件、被動電子元件等電子零組件批發之行業。

其他化學製品批發:F107010 至F107200 細類以外之其他化學製品批發之行業。如非屬建材之玻璃。

精密儀器批發:從事科學、工業及環境監測儀器設備批發之行業。

照相器材批發:從事各種照相器材、攝影器材批發之行業。

其他化學製品零售:F207010 至F207200 細類以外之其他化學製品零售之行業。如非屬建材之玻璃。

精密儀器零售:從事科學、工業及環境監測儀器設備零售之行業。

照相器材零售:從事各種照相器材、攝影器材零售之行業。

玻璃及玻璃製品製造:從事玻璃及玻璃製品製造之行業。包括平板玻璃及其製品製造業、玻璃容器製造業、玻璃纖維製品製造業、其他玻璃及玻璃製品製造業。科學及工業用玻璃器皿及玻璃熟料之製造亦歸入本類。光學玻璃製品製造應歸入 CE01(光學及精密器械製造業)小類之適當細類。

光學儀器製造:從事各種光學元件、照像及攝影器材、觀測器材、眼鏡等光學儀器製造之行業。包括感光紙、螢光屏、感光片、放映鏡頭、交換鏡頭、複印攝影機、照像暗房器材、相片沖洗設備、風鏡、門眼、眼鏡框、透鏡片、濾鏡片、眼鏡片、偏光鏡片、放大鏡片、三錂鏡片、工業用護目鏡、光柵、測距器、測光器、定天儀、投影機、色譜儀、曝光表、定日鏡、經緯儀、潛望鏡、分光儀、航炸儀、幻燈機、顯微鏡、瞄準鏡、雷射設備(限供動物或研究室使用,如為人體用屬醫療器材範圍)、防空搜索鏡、望遠鏡、電子繞射設備等。

除許可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