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縣苑裡鎮

統一編號:55934883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資本總額(元):16,100,000

實收資本額(元):16,100,000

代表人姓名:陳裕耀

公司所在地:苗栗縣苑裡鎮苑南里五鄰南興路88號1樓

登記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是否開立發票:是

財稅營業地址:苗栗縣苑裡鎮苑南里五鄰南興路88號1樓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西元2016-11-28)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西元2017-03-03)

董事長:陳裕耀持有股份數1,000,000

董事:蘇榮華持有股份數80,000

董事:郭心持有股份數30,000

董事:張得源持有股份數20,000

董事:郭慶堂持有股份數10,000

監察人:詹益勝持有股份數20,000

監察人:陳豪麟持有股份數20,000

監察人:林琨盛持有股份數10,000

金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縣苑裡鎮營業項目

其他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從事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之行業,如發電、配電設備及其專用變壓器、電動機、發電機、大電流控制開關及配電盤設備、電力用繼電器及工業用電力控制設備等製造。

魚類批發:從事生鮮、冷藏、冷凍或保藏水產品批發之行業,如魚類、蝦蟹類、頭足類、藻類、貝介類等批發。

機械設備製造:從事機械設備製造業務之行業,機械設備包括鍋爐及原動機(引擎、內燃機、渦輪機等);農業及園藝機械;金屬加工用機械(如金屬切削工具機、金屬成型工具機等);專用生產機械(如紡織及成衣機械、食品飲料機械、化工機械、 塑膠橡膠機械、造紙機械、印刷機械、木工機械、包裝機械等)、建築機械、礦業機械、輸送機械、金屬冶煉及加工設備、半導體製造設備等。但不包括電腦、通信、視聽電子、電力機械器材及設備之製造及修配。

其他機械製造:從事CB01010至CB01101細類以外其他機械及機械零組件製造修配之行業。如空油壓機器、販賣機、機械用活塞及曲柄、齒輪、軸承、號誌機、水處理機械等製造之行業。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從事發電、輸電、配電機械及電力操縱機械設備等製造修配之行業。但裝置於收音機、電視機或通訊機器中之電子用變壓器等應歸入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細類。

未分類其他工製品製造:從事CZ99010及CZ99020細類以外之其他工業製品製造之行業。

水產養殖:從事水產生物繁殖或飼養,而出售成體或幼體之行業。包括海面養殖業、內陸養殖業、其他水產養殖業。

娛樂漁: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指提供漁船,供以娛樂為目的者,在水上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行業。

漁服務:提供漁業生產服務之行業,如漁業補給業。

其他漁:從事 A301 至 A302 小類以外之其他漁業之行業。

汽電共生:經營汽電共生廠之行業、如汽電共生(電力供應)。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不及500瓩者,並將其所生電能躉售予所在地經營電力網之電業。

熱能供應:從事熱能製造分配之行業。包括地熱能供應、蒸氣供應、太陽能供應、熱水供應、冰水供應、冷暖氣供應。

觀賞魚批發:從事各種觀賞魚批發之行業。

機械批發:從事機械及其零件批發之行業。

機械器具零售:從事各種機械器具零售之行業。包括食品、化工、原動機、塑膠、橡膠、造紙、印刷、木材加工用、建築及礦業、紡織及成衣、金屬加工用、農業及園藝機械等。

電池零售:從事各種化學電池、標準電池、蓄電池零售之行業。

電子材料零售:從事家庭電器以外之電力電子設備及器材零售之行業。如電子管、 半導體、光電材料及元件、被動電子元件等電子零組件零售之行業。

國際貿易: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智慧財產權:各種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營業秘密、電路布局權及其他無形資產等之買賣、鑑價及其授權業務。

產品設計:從事服飾、景觀、室內、花藝設計以外,針對人類價值(方便品味、邏輯及美學)在特別著重結構、功能、價值及經濟性下,將美學及人體工學應用到逐漸大量機器生產之環境裡,而創造出能反映製造者之精巧技術且具視覺吸引力之產品設計之行業。積體電路之設計、專利商標之設計,企業產品形象塑造之設計、顧問亦歸入本細類。

其他設計:凡從事I501 至I504 小類以外其他設計之行業。

能源技術服務:從事新淨潔能源﹝包含太陽能、生質與廢棄功能、地熱、海洋能、風力、水力﹞、節約能源、 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或抑制移轉尖峰用電負載之設備、系統及工程之規劃、可性行研究、設計、安裝、施工、維護、檢測、代操作、相關軟硬體構建及其相關技術服務之行業。

未分類其他服務:從事 JZ99020 至 JZ99180 細類外其他個人服務之行業。

除許可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