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晉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西屯區

統一編號:80097765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股權狀況:僑外資

資本總額(元):405,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405,000,000

代表人姓名:李添成

公司所在地: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南一路12號2樓之1

登記機關:臺中市政府

是否開立發票:是

財稅營業地址:臺中市西屯區惠來里市政南一路12號2樓之1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西元2002-12-11)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西元2017-12-20)

董事長:李添成持有股份數89,995

董事:李賜榮持有股份數56,522

董事:林旻潔持有股份數39,674

監察人:鍾勝吉持有股份數23,804

光晉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西屯區營業項目

家庭照明器材批發:從事家庭電器用品及器材批發之行業。視聽設備及家用照明設備批發亦歸入本類。

家庭照明器材零售:從事家庭電器用品及器材之專賣零售店。家用照明設備專賣零售店亦歸入本類。

進口家具(辦公室家具除外)批發:從事家具批發之行業。廚具批發亦歸入本類。

國產家具(辦公室家具除外)批發:從事家具批發之行業。廚具批發亦歸入本類。

電器批發:從事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批發之行業。

電器零售:從事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零售之行業。包括電子設備、照明設備、電力設備、家電用品及器材等。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從事家具、寢具、廚房器具、室內裝設品、手工藝飾品批發之行業。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從事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等零售之行業。

建材批發:從事建材批發之行業。

建材零售:從事建材零售之行業。

其他批發:F101至F121小類及F199010細類所屬商品以外,其他商品(如收藏性郵票等)批發之行業。

國際貿易: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照明設備製造:從事照明設備產品製造之行業。包括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照明器具製造業。螢光管之製造亦歸入本細類。

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從事CC01010 至CC01120 細類以外其他電力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之行業。包括遊戲機台。

家具及裝設品製造:從事各種材質家具及裝設品之製造、表面塗裝之行業。

塑膠皮、布、板、管材製造:從事塑膠原料加工製造皮、布、板、管等基本材料之行業。如塑膠布、塑膠管、合成皮、塑膠片、塑膠板、塑膠桿等之製造。

工用塑膠製品製造:從事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之行業。如電子、電機、運輸工具塑膠配件等之製造。

陶瓷及陶瓷製品製造:從事以長石、砂石、黏土等天然礦物與人造陶瓷材料製造陶瓷製品之行業。包括陶瓷衛浴設備製造業、陶瓷藝術品製造業、陶瓷建材製造業、科學用與工業用陶瓷製品製造業、其他陶瓷製品製造業。陶瓷餐具製造業歸入CO01010 餐具製造業。

鋼鐵鑄造:從事以生鐵、廢鐵與合金原料融熔之金屬液,以澆鑄、金屬硬模、或壓鑄等方式製成鋼鐵元件之行業。但鋼鐵模具之鑄製應歸入CQ01010(模具製造業)細類。

銅鑄造:從事以銅或銅合金為主要原料鑄造成型元件之行業。

銅材軋延、伸線、擠型:從事以軋延、伸線、擠型等方式產製銅或銅合金粗製品或基本銅件之行業。

金屬鍛造:從事以鍛造加工方式製造金屬鍛品之行業。

未分類其他工製品製造:從事CZ99010及CZ99020細類以外之其他工業製品製造之行業。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投資開發興建一般住宅、國民住宅、工商大樓之出租、出售行業。

工廠房開發租售:投資開發興建工業廠房、倉庫之出租出售等行業。

特定專區開發:投資開發工業區、工商綜合區、高科技媒體園區、海埔新生地之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業務等行業。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投資開發興建都市計劃範圍內之市場、公園及休憩設施、兒童樂園、地下街、立體停車場、公用停車場、平面或地下停車場、交通運輸道路、機場、港口及其他有關之公共建設事業。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接受政府委託投資開發新市鎮、新社區之租售及管理行業。

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接受委託辦理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業務。

都市更新重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事業。

建築經理:受託從事下列業務之行業: 一、興建計畫審查與諮詢。 二、契約鑑證。 三、不動產評估及徵信。 四、財務稽核。 五、工程進度查核及營建管理。 六、代辦履約保證手續。 七、不動產之買賣或其他清理處分事項。 八、其他有關業務之諮詢及顧問事項。

不動產買賣:購進不動產逕行出售或整理修繕後辦理出售之行業。

不動產租賃:從事老人住宅以外之不動產之出租業務。如土地、住宅、廠房、倉庫、辦公大樓、攤位、會議室、錄音室或其他不動產之出租。

老人住宅:依老人福利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之規定, 經營年滿60歲、原住民為年滿55歲以上且生活可自理之老人住宅租賃業務, 視老人實際需要,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或結合相服務業或資源提供下列服務項目: 一、環境清潔之維護。 二、房舍及其設備之維護。 三、門禁安全與緊急呼叫之受信及聯繫。 四、居家照顧或社區照顧服務。 五、餐食服務。 六、交通服務。 七、文康休閒服務。 八、醫療保健服務。 九、必要之適當轉介服務。 十、其他必要之住宅管理及生活家事服務。

除許可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